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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5-13

一個“*”字引發(fā)的拘留案: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嗎?

【摘要】 因一個孤立的字獲罪,至少是近二三十年聞所未聞的。法院本應是最講事實證據(jù)和法律的地方,一個“*”字在民間一些地方確有其不文明的含義,但真的考究起來,卻成了一個大問題:在我國的漢語言規(guī)范中,“*”字的本義是“拿著,握在手里”,引申為掌握(穩(wěn)*勝券)、德行(*行)、用某種語言或方言說話(*廣東話)、做事(*辦)、彈奏(*琴)等等,就是不見注有侮辱的含義,如果較真起來,法院又如何引經(jīng)據(jù)典來證實這個字是如何“直接侮辱”了司法工作人員?而“侮辱”一詞的含義是“欺侮羞辱”,“侮辱”在法律上是一個罪名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。而侮辱他人的行為一為暴力侮辱,二是言語侮辱,三是文字侮辱,前二者夠不上,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,但一個字如何能詆毀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。而且侮辱行為必須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公然進行。此公是寫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訴狀,能算是“公然”?依我看,陳某某充其量不過是借此表達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滿意罷了,根本夠不上“侮辱”司法工作人員之罪。 <t:I,bvt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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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“*”字不能承受如此嚴重的罪與罰。在提倡和諧社會的今天,許多矛盾都應從人民內(nèi)部矛盾著眼,即便是遇到一些人眼中的所謂“刁民”,也應以教育說服為主,從而化解矛盾,促進社會和諧。就此事而言,法院如此處理,只能是加重當事人的憤怒怨氣;如果“司法工作人員”能“心底無私天地寬”,在耐心解釋判決依據(jù)的同時,曉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促使矛盾轉(zhuǎn)化,令其誠敬悅服,改而按照規(guī)定程序爭取自己的權(quán)益,法院和司法人員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的形象將發(fā)生根本的改觀。 ){&x@,E_AX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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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*”字案男獲釋后再寫5份含“*”字上訴狀 { d"*)hX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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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報5月12日報道 深圳的陳書偉以驚世駭俗的方式表現(xiàn)他的公益訴訟(本報于2006年11月和今年5月1日、7日曾有報道)。近年來,在陳書偉和廣大電信用戶的努力下,電信管理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法規(guī)和制度,全國約8億手機用戶因此受益。 lf*Sx`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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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釋放后立即寫申訴書 ~L_!m+[MI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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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8日,因在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僅寫一“*”字而被拘留15天的陳書偉被釋放后,閉起門來寫材料。昨日下午,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出了“撤銷司法拘留決定和復議決定的申訴書”,請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“(2009)深中法民-復決字第1-5號”復議決定書、撤銷深圳市福田區(qū)人民法院對他所作的拘留決定書。 ]/$&bJ3I1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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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書偉說,他對福田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的5個判決不服,在上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中分別寫了一個“*”字,區(qū)法院以“嚴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員,故意踐踏國家法律制度,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”為由,對他作出拘留決定書并拘留15天。市中院對他提出的復議申請予以駁回,這是違法和毫無道理的。 it`]d W3~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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